校政字〔2015〕1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校师生员工研究开发高新技术,适时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和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财教[2014]368号)和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部属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教技[2014]7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收入包括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的收入和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资源保护,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有利于师生员工积极性的发挥。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五条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六条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成功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后,学校应当对成果完成者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由科研处负责促进和规范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相关职能包括:
(一)拟订学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指导和协调学校下属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三)校内成果信息和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沟通和服务等;
(四)学校科技成果对外发布和推广;
(五)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
(六)利用学校有关平台,对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和孵化;
(七)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组织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八)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委托资产管理处管理和处置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条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以科研项目形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按《安徽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以技术转让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有以下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第十二条申请将职务技术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时,申请人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项目与成果管理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科研处上报学校审批;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科研处审批。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表,在其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及其作价金额;
(二)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相关科技成果所做的评估报告;
(三)转让协议,在其中应明确约定转让方式、转让收益、成果完成者和学校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
第十四条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以科研项目形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其收益分配按《安徽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60%归成果完成人;20%由学校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课题组作为科研发展基金;10%归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10%为成果管理及转化的管理费。
第十六条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技术股权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60%归成果完成人;40%归学校。其中,科研处将学校实际获得的40%股权收益按如下比例处置:全部股权收益的20%由学校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课题组作为科研发展基金;10%归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10%为成果管理及转化的管理费。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总额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且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凡不按此执行的,所有后果由当事人自负。成果完成人私自将学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入股办企业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发明人应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植物新品种等),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发明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发明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而给实施成果转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成果转化者赔偿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安徽财经大学
2015年11月26日